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