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