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