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公安、民政、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