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