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