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由林业、农牧、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及所属森林公安、草原监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按每只羊三十元,每头(匹)牛、骡、马、驴等牲畜一百元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草原禁牧区放牧的,由草原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