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骡、马、驴等草食动物;

(二)移动或者毁坏标志牌、界桩、水利设施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