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放养羊、牛、骡、马、驴等草食动物;(二)移动或者毁坏标志牌、界桩、水利设施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