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