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继续进行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