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批准的临时建设期限内,违反规定转让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