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