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县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