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