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等有关单位在其业务活动中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上报。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