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中心城区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