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

中心城区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