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发展、民生、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选址可行性专题论证报告并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的报告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