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四条有效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