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并在竣工后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