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并在竣工后按照规定移交。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