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