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被许可人3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