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