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