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条已废止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