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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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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已废止

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育种材料、育种技术,他人不得侵占,未经该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转让、赠予、披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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