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本市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