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