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经营者使用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