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经营者使用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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