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