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