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