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投标者和招标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