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