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