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售出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应当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