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售出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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