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和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