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