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已废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