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