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五)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事务;

(九)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工商行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一)兴办、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