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