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