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禁止下列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宣传品等废弃物;
(三)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残土、动物尸体等;
(四)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五)在露天场所焚烧落叶、垃圾、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用品等,屠宰动物;
(六)在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八)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宣传品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对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在道路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残土的,责令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自行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照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焚烧落叶、垃圾、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等,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