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存放,不得裸露堆放,随时清运并按照规定的地点排放,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三)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四)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和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密闭清运,集中消纳,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集清运处理,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五)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