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

单位、个体工商户对其产生的垃圾,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