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定时清扫,保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并提高湿式作业率和机械化清扫率。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