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