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