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乱发经营性宣传品和广告,不得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张贴、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