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乱发经营性宣传品和广告,不得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张贴、喷涂宣传品和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